甬国税发〔2008〕7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在2008年6月2日统一检查本地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情况,并对截止当日到期未核销数据按照内销征税。
二、市局将在2008年6月3日统一修改外汇核销单系统配置参数。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