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宁波大榭开发区启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码:330206704882814
稽查单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一、主要违法事实:
2007年4月,宁波大榭开发区启明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已实现应税销售额247966.26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42154.26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42154.26元,允许在留抵税额中抵扣9019.33元,实际应追缴增值税33134.93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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