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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新所得税法实施后适用的税收法律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对新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如何适用税收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文件明确,2007年3月16日前登记设立的企业,可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即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